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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日期:2011-12-28]   来源:生物百花园  作者:生物百花园   阅读:428[字体: ]

一、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3.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同时符合第1、2、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加分投档证明材料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中,申请加分投档的考生须提供以下优录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少数民族考生

  1.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登记表和高考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少数民族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3.根据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发的《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规定,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亲(母亲)更改少数民族身份的须出示省民宗委批准证明。

  (二)归侨

  1.考生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证件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归侨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三)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4.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归侨子女

  1.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五)台湾省籍考生

  1.户口簿:考生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2.其身份由省台办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六)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考生

  1.该项目仅限应届高中毕业生申报。

  2.获奖证书及获奖时的成绩册,团体项目还须提供运动会秩序册。

  3.一般认可2009年9月后举办的以下体育竞赛赛事: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中国高中男子篮球联赛、省中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省高级中学田径运动会、省中学生篮球比赛、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单项比赛(竞赛项目:田径、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游泳、体操)。

  4.考生获奖情况由市(州)体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1.退役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2.自谋职业证。

  3.户口簿。

  4.其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八)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1.退役证件:所在部队发放。

  2.获奖证书。

  3.其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九)烈士子女、烈士兄弟姐妹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3.烈士身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十)农村独生女报考省属高校

  1.父亲、母亲及女儿三方户口:农业户口或非城镇户口。

  2.考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农村独生女证明信:由村(居)委会开具,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并加盖公章。

  4.农村独生女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街道)计生办和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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