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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捐精室内猝死 郑刚猝死索赔案二度开庭(图)

[日期:2012-09-12]   来源:生物百花园  作者:生物百花园   阅读:576[字体: ]

郑刚生前照片

郑刚生前照片

硕士生捐精猝死

图为:郑金龙(前排左)和律师步入法庭,后面是帮他拿材料的同乡

 在34岁的华中科技大学在读硕士郑刚捐精不幸猝死一年半后,其父郑金龙起诉校方及同济医学院生殖中心索赔案昨日在洪山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尽管此前法院声明不公开审理,法庭外还是围满了记者。相比6月份第一次开庭,郑金龙有了代理律师。与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为华中科技大学不同,此次郑金龙还将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和协和医院追加为第二、第三被告,追加郑刚之妻吴某为第三人。索赔的金额,依然是400万元。庭审历时近3小时才结束。庭外,原被告代理方均向记者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理由。法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一 猝死与捐精之间有无关联

郑刚猝死于2011年2月12日,第5次捐精过程中。此前的4次,他都平安无事。对于此前郑刚是在读博士的说法,华中科技大学表示,学生学籍证据显示,郑刚是200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幸猝死时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是什么原因导致通过体检的郑刚死在捐精室内,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代理律师王艳梅认为,郑刚确实死在了捐精室内,是捐精致使郑刚死亡。
“捐精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湖北省人类精子库依托该院建设)代理律师万利强说,因为事发后未进行尸检,所以至今无法准确查明郑刚猝死死因。他强调:“但按照一般的医学理论,可能是郑刚自身心脑血管方面存在隐患。”郑金龙认为,他查看儿子遗体时,发现口腔、皮肤等部位有不正常表象,怀疑被人投毒。但万利强表示,警方排除他杀,院方曾要求尸检,却遭郑刚的妻子吴某反对。

庭审焦点二 补偿协议后谁同意火化尸体

郑刚猝死次日(2月13日),协和医院和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和其家属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家属8.8万元,并减免郑刚妻子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协议书上,吴某以恳请协和医院解决其工作为由,放弃主张任何权利。当年2月14日,郑刚遗体未经尸检火化。对于这份补偿协议,郑金龙认为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赔偿效力。而被告方则表示,这是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郑金龙的代理律师王艳梅所认为的“事情发生之后,校方强行把尸体火化,剥夺了郑刚家属对死因的知情权。”第二被告方、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的代理律师万利强表示,按我国法律要求,尸检应由家属同意并提出,学校和医院不可能强行火化郑刚的遗体。万利强表示,此事他一直全程参与,没有尸检的原因是家属(郑刚的哥哥和妻子吴某)不同意。而郑金龙则称,不做尸检,完全是被告方的意思。

庭审焦点三 学校是不是当事法人单位

郑金龙的代理律师王艳梅认为,生殖中心事先没有告知捐精风险,侵犯了郑刚的风险知情权。“其次,捐精过程中安保措施不到位。”她说,捐精室是一个封闭的房间,整个过程仅有郑刚一人在内,每隔一小时才有人敲门询问。当天郑刚取精时发生猝死,但直到一小时后才被人发现。

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代理律师万利强反驳:“整个过程生殖中心没有责任,在捐精前已和郑刚签订一份捐精知情同意书。”他介绍,生殖中心具有相应的资质,精子库按卫生部的要求操作,是很规范的。郑刚捐精前也经过体检,结果合格,事发后马上打120,还拨打110报警。郑刚被送往协和医院抢救后,警方也赶往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

华中科技大学代理律师何丹认为,郑刚是自愿捐精的,其死亡非常不幸,学校也很沉痛。但其捐精的对象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是独立法人,学校不是当事的法人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艳梅则认为:“即使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方没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也应根据公平责任补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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