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组织协调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综合考虑市直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市直义务教育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为年人均21660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等变化情况调整。
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进行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对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控制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的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全部用于帮助市直低收入事业单位提高收入水平。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对市直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一些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第一季度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于每年第四季度按审批程序报批。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标准及具体分配办法等,在绩效工资总量控制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拟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实施。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可按季度或半年预发,最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结算,次年第一季度前足额发放到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分配系数可参考附表1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办法。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确定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3倍以内,具体比例和分配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包括:1、特殊岗位津贴、女同志卫生费;2、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等;3、奖励性补贴,主要包括获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及文明单位创建奖。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以收取规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撑单位运行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原则上参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四)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核定。
(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
(六)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市直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市直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详见附表2。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劳模津贴、国家规定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给予保留的荣誉津贴外,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义务教育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条件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低于表列相应补贴标准的,可按此标准执行。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市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
(二)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市直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四)市直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组织实施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九、绩效工资方案审批
首次核定绩效工资,各单位填写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呈报审核表、退休人员规范后补贴方案审核表和退休人员规范后补贴明细表,连同津贴补贴清理核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附表1: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分配系数表
专业技术岗位
|
管理岗位
|
标准
|
工勤岗位
|
标准
|
||
|
标准
|
|||||
正高
|
二级
|
1.79
|
四级(副厅)
|
1.67
|
高级技师
|
1.38
|
三级
|
1.73
|
五级(正县)
|
1.50
|
技师
|
1.22
|
|
四级
|
1.66
|
六级(副县)
|
1.37
|
高级工
|
1.11
|
|
副高
|
五级
|
1.50
|
七级(正科)
|
1.20
|
中级工
|
1.07
|
六级
|
1.45
|
八级(副科)
|
1.12
|
初级工
|
1
|
|
七级
|
1.39
|
九级(科员)
|
1.04
|
|
|
|
中级
|
八级
|
1.30
|
十级(办事员)
|
1
|
|
|
九级
|
1.25
|
|
|
|
|
|
十级
|
1.19
|
|
|
|
|
|
助理级
|
十一级
|
1.11
|
|
|
|
|
十二级
|
1.06
|
|
|
|
|
|
员级
|
十三级
|
1
|
|
|
|
|
专技人员
|
补贴标准
|
管理人员
|
补贴标准
|
工勤人员
|
补贴标准
|
正高
|
1856
|
四级(副厅)
|
1815
|
高级技师
|
1296
|
副高
|
1554
|
五级(正县)
|
1680
|
技师
|
1263
|
中级
|
1335
|
六级(副县)
|
1538
|
高级工
|
1174
|
助理级
|
1185
|
七级(正科)
|
1335
|
中级工
|
1129
|
员级
|
1118
|
八级(副科)
|
1238
|
初级工
|
1106
|
|
|
九级(科员)
|
1163
|
普通工
|
1095
|
|
|
十级(办事员)
|
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