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4岁的被告人雷某系尉氏县人,2001年曾因强奸其兄弟家的女儿,被尉氏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然而,九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雷某痛改前非。出狱后的雷某再次将魔爪伸向自己年仅13岁的继女霍某。自2013年2月以来,雷某先后多次在自己家中,采取哄骗、威胁等手段对年幼的霍某进行奸淫。6月,霍某放学回家后突然自然流产,在母亲的追问下,内向胆小的霍某终于说出了实情。
在扎实准确的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基础上,2013年10月16日,尉氏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幼女罪对雷某作出了依法批准逮捕的决定。2014年2月26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8年。
尉氏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雷某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是:该案系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的强奸犯罪,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并造成被害人怀孕流产,其强奸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在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且雷某有奸淫幼女的犯罪前科,系累犯,反映雷某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
2014年3月7日,尉氏县检察院遂提请开封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进行抗诉。开封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该案,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