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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报5起乱收费问题 衡水中学违规收取择校费洗浴费

[日期:2014-08-05]   来源:法制网  作者:   阅读:379[字体: ]

教育部通报5起乱收费问题 衡水中学违规收取择校费洗浴费

河北省衡水中学

河北省衡水市衡水中学2012、2013年超“三限”计划数招收择校生52人,违规收取择校费104万元;对23名转入学生违规收取择校费34万元;每学期向各年级学生收取人均100—200元不等的“印刷篇子费”;教材费预收款没有据实与学生结算;违反自愿原则统一收取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共洗浴费和每生500元校服费等。河北省衡水市监察局对衡水中学校长张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衡水市委组织部对衡水中学校长、党委书记及衡水市教育局局长作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责成衡水中学领导班子作出深刻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九中学未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由包头市教育局越权批准,2013年秋季与美国美景教育学院合作举办国际班,并按照每生每学年5.5万元的标准向25名国际班学生预收学费137.5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教育局对民办教育科科长季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教育局领导班子向自治区教育厅作出书面检查。

湖南省长沙市稻田中学违反“三限”政策,2012年招收择校生94人,违规收取择校费28.2万元。长沙市教育局在核定、下达招生计划过程中,存在追加计划数量过大、审批手续不完备、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在检查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学校向国家督查组提供虚假材料。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给予负责中招工作的基教处处长陈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其2014年评优评先资格。雨花区教育局给予稻田中学校长梁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作降职处理,改任副校长职务。

四川省南充市第一中学在改制为民办学校过程中,存在学校财务由投资公司管理、280名公办教师在该校任教等问题,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违规对高一新生、高三复习生收取“入学保证金”每生2000元,共计75.4万元;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之外,违规收取未达录取线的高一新生“差分费”每生100—14900元不等的差分费,共计19.085万元;对转入该校成绩较差的学生违规收取每生1000—4000元不等的转学费,共计2.6万元;初中部2013年超计划招生176人,高中部超计划招生406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教育局对南充一中校长陈某某、副校长刘某某、校长助理兼招生主任何某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云南省大理州对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不力,未按时组织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导致区域内中小学校“一教多辅”问题较为突出。云南省教育厅已督促大理州进行了整改。2014年2月,大理州教育局印发《关于2014年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指导意见》,并推荐《大理州2014年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目录》。

通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上述问题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自觉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抓住春秋季开学、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教育收费重点督查;强化查信办案工作,加大直查直办和督查督办力度,对查实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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