臂间倒位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傅某(男)与被告巫某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后因生育问题多次发生矛盾,感情破裂难以维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近日判决准许离婚。
据了解,2012年初,傅某与巫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2013年9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南昌县八月湖路某住宅小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巫某曾因故两次怀孕并流产。之后双方到江西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双方一条9号染色体臂间倒立,因傅某提出离婚,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后巫某离开居住的小区并分居。2014年4月13日,因巫某强行进入住所拿走一些物品,傅某为此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14年8月下旬,双方家属再次发生激烈冲突并为此报警。
法院查明,巫某与傅某在婚姻期间无共同购置的房产。但傅某父亲于2014年2月26日去世,遗留有多套房产,巫某认为部分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确认。针对巫某提出的离婚后无房居住的问题,傅某表示不同意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生育问题多次发生激烈矛盾,且分居已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傅某在2014年9月曾提出离婚,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傅某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巫某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考虑到被告巫某离婚后无房居住且需重新就业等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法院酌定原告傅某给予被告巫某三年的住房过渡补偿费即40000元;
被告巫某辩称原告傅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应当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确认,但原告傅某于2014年5月6日经公证处公证,放弃其享有的对其父亲名下遗产份额的继承,因原告傅某并未继承、取得父亲的遗产,法院因此对被告巫某的意见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