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案例:河南省农妇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从2004年开始上访,2008年7月16日被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0天,而在7月25日被市有关部门处以劳动教养1年,次日却被送到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132天,吴以自杀相逼而获释。而在她上访获得撤销劳教处罚决定书之后,于2009年12月8日状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她的小桥街道办事处侵权。
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精神抚慰金。由于小桥办事处的账户无款可划,8月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被法院强行划款15.5万元(加上迟滞利息了)。(8月23日《南方都市报》)
院方觉得自己很冤,自称是“替罪羊”,又称“精神病院已经由协助维稳‘精神病人’,变成了维稳的牺牲品,那十几万不是赔偿款,是维稳金。”我却觉得这家医院一点不冤!
按照一审判决书的说法,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过错有三:1,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嫂子并非其法定监护人,精神病院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嫂子王霞的陈述便收吴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原告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中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此案中也许确有该担责的人没担责,但按照法律,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吴春霞不愿告她嫂子和警方,院方也没有什么可说的。事实上,医院很清楚吴春霞为何会送到这里:“病历显示,医院对吴春霞护理要求之一,便是‘不得探视’。她的病情摘要则是,‘反复告状3年’。”
人家一“求”就昧心地收诊,不就是为了赚钱吗?不就是认定医错了也不会有谁来追究,万一被追究也有地方政府和警方扛着吗?
这家医院是有前科的。1997年1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开封市教监护人,精神病院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嫂子王霞的陈述便收吴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原告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中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此案中也许确有该担责的人没担责,但按照法律,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吴春霞不愿告她嫂子和警方,院方也没有什么可说的。事实上,医院很清楚吴春霞为何会送到这里:“病历显示,医院对吴春霞护理要求之一,便是‘不得探视’。她的病情摘要则是,‘反复告状3年’。”
人家一“求”就昧心地收诊,不就是为了赚钱吗?不就是认定医错了也不会有谁来追究,万一被追究也有地方政府和警方扛着吗?
这家医院是有前科的。1997年1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开封市教师江帆不知情的前提下,根据一次座谈会的内容,就鉴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2005年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开封市教委被判赔江帆精神抚慰金两万元,且两被告还须登报道歉。这次终审败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娄科长表示“以后会更加小心”。
这个案例好就好在要河南精神病院这样的单位以后“更加小心”!不可轻率对待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权利。握有各种权力包括鉴定权、诊治权的人们,切记,中国在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在增强,社会的法治要求在提高,不要仗势欺人,违法的事,昧心的事,昨天可以干的,不等于今天干了照旧可以平安无事。(作者系知名杂文家)